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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6>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0-12-0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还加试法律基础知识,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本站整理法律常识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单行条例)。
  2.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3.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4.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以法律规定。
  5.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9.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表主席职位。
  10.(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3.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15.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区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
  16.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18.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 国务院)批准。
  19.村民会议由本村( 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20.对于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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