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江门 湛江 中山 茂名 惠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11)

Tag: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2010-09-0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形式的态度,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中,《合同法》继承并完善了它,在其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阅读了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10)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