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江门 湛江 中山 茂名 惠州 更多
您的当前位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首页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法律常识辅导:法学基本理论精讲?

Tag: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 2010-05-1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内容(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和,包括事件和行为。

 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的一种普遍性的约束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指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等所具有的对具体的人和事的特定约束力。
    1.
效力层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法律的效力等级也不同,一般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2.效力的种属:

 (1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一是属人原则,既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居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之内也不适用。二是属地原则,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到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的法律保护和约束。三是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三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2法的空间效力:指的是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的是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一是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第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第三,规定法律公布之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法终止生效,既法被废止,指法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和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二是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为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是否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不同。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不具有溯及力不是绝对的。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既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我们把这个原则称为有利原则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应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1.法律责任构成要件:① 责任主体;② 过错;③ 违法行为;④ 损害事实;⑤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

 3.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指由于出现法定的条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 时效免责;② 自首或立功;③ 不起诉和协议免责;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4.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制裁、补救和强制。

 五、法律的运行过程

 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执法和司法主体分别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国家司法机关,而守法主体为所有社会主体,包括执法和司法的主体。

 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包括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司法解释(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行政解释(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

 3.法律监督:法律监督也称法制监督,广义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运行过程合法性所作的监察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环节合法性进行监察、控制和督导。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性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4.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相关问题相关问题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