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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辨析两抢一盗

2020-06-1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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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刑法占了很大的比值。其中刑法分则中的重点罪名也是重中之重,很多学员在实际做题的时候也会存在困惑。所以本篇给大家带来两抢一盗知识的辨析。

  一、抢劫罪

  (1)抢劫罪,是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这里的暴力和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包括灌酒,注射药物等等。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

  (2)转化型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张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小明钱包后到站下车,小明发现后对已下车的张某破口大骂,骂的很难听,张某实在受不了了又跳上车,扇了小明一耳光后下车。请问对张某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

  答案: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为虽然张某构成盗窃罪,但是张某对小明使用暴力并不是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二、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

  三、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例题】甲男在某杂志上刊登虚假的征婚广告,然后骗的乙女到某地见面,并将放入安眠药的饮料让乙喝下致其昏睡不醒,趁机拿走乙的手机与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C。解析: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提到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要求足以压制反抗,也就是要达到使受害人“不知,不敢或不能反抗才行”,而“其他方法”在考试中多指使用药物、酒精等麻醉对方。在本题中,甲使用安眠药使乙昏睡不醒,趁机拿走乙的手机和现金,就属于使用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例题】王某将李某打成重伤,发现李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李某的钱包,钱包里有3000元现金,王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王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占罪

  B.盗窃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答案】B。解析:王某起初只有殴打李某的故意而没有拿赵某钱包的故意,王某将李某打伤使其失去知觉并不是为了取得李某的财物,并不构成抢劫罪,所以D项是错误的。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网某拿走钱包的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定义,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对于剩余的两个答案A和B,就要区分李某丧失知觉后,钱包归谁占有。王某在李某失去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时候,钱包还是由李某占有的,所以应该认定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理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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