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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2019-12-1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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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公职类考试中出现频率较多的是自然人涉及犯罪的情况。自然人是否要负刑事责任,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判断,一是年龄,二是精神状况。
 
  首先从年龄上讲,可将自然人根据年龄划分为三类
 
  1.完全无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X<14),在这个阶段,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何种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注意,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相对责任年龄: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14≤X<16),在这个阶段,行为人只对8种犯罪行为负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烧杀淫掠,伤贩爆投)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例如:15岁赵某,盗窃100万,仍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X≥16),注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已满18周岁,而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以成年未成年作为划分标准,只要在16周岁以上,就要对所有的犯罪行为负责,但基于此时还是未成年人,故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特别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这里的每一个年龄阶段,均从生日第二天开始计算,也就是说,14周岁生日当天,仍然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6岁生日当天,亦只需要对八种法定行为负责。
 
  其次,从精神状况的角度出发,与年龄相似,也分为三个阶段:
 
  1.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个类型我们通常无法通过只言片语判断行为人到底是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还是尚未完全丧失,因此一般题目中会明确指出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即出现较为明显的语境暗示,大家根据情况判断即可。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的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为了大家在做题时减少错误,刑法对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间歇性精神病人(情深深雨蒙蒙中可云,即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状况正常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比如:可云在发病时,杀死了尔豪,不负刑事责任,在正常时,杀死了尔豪,要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在考试中,常见迷惑选项:醉酒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应当从轻减轻,又或者应当从重?注意,我国刑法中对于醉酒的人犯罪无从轻减轻从重的规定,这和其他国家的刑法是不同的。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即为对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的判断。大家在做题时,要一看年龄,二看精神状况,据此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除此之外,处罚原则,比如应当从轻减轻还是可以从轻减轻,这些是考试中的易错点。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大家能掌握犯罪主体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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