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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帮助犯

2019-12-05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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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共犯中的帮助犯很多同学对于简单的题目都能分辨,但是稍微复杂一些就会犹豫不决,今天我们来整理一下帮助犯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分类的一种。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帮助犯要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具有物理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犯罪工具、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

  关于帮助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丙意图杀丁,并无意思联络的甲、乙二人分别向丙提供了枪支和匕首,丙使用甲提供的枪支杀害了丁。甲、乙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B.已婚甲男和乙女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乙女想要上位,便对甲说:“如果你干掉妻子丙,我们就能长厢厮守了。”甲早有此意,对乙的提议十分欣赏,遂杀害了丙。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C.甲打算进入丙家实施盗窃,乙知情后主动提供万能钥匙给甲。甲为了追求双保险,在网上又购买了一把新型号的万能钥匙前往丙家,甲先使用自己购买的万能钥匙就打开了丙家的门,窃取了巨额财物。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D.甲在与乙吃饭闲聊时,无意间将A仓库门窗破损、无人看守的情况告诉了乙,乙暗暗记在心里,半夜三更前往该仓库实施了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答案】ABC。解析:

  本题中A项正确。丙最终使用甲提供的枪支杀死了丁,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结果存在物理性的因果关系,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丙虽然没有使用乙提供的匕首,但是提供工具这种备而不用的作法会帮助和强化了丙的杀人故意,起到心理上的帮助。属于心理性帮助犯,因此乙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

  B项正确。甲男在乙教唆之前已经有了杀死妻子丙的意思,因此乙女的教唆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但是这样的教唆无疑强化了甲男的犯罪故意,因此成立甲男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帮助犯,属于心理性的帮助。

  C项正确。乙给甲提供了万能钥匙,虽然甲没有使用。但是备而不用会在心理上给甲提供帮助,强化了甲的犯意。乙的行为和盗窃结果有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故乙成立甲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但如果甲先使用乙的钥匙,打不开门,然后使用自己的钥匙打开门,盗窃既遂,则乙只会构成盗窃罪帮助犯未遂,因为客观上并没有实质的物理性帮助,同时,甲发现该钥匙不能用,对甲便丧失了心理性的帮助作用。这种情况与备而不用是有区别的。

  D项错误。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故意和行为。甲只是无意间和乙闲聊,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甲在主观上没有教唆或帮助乙犯罪的故意,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因此甲不成立犯罪。

  综上所述,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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