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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社会治理法治化

2018-11-1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背景链接】
  
  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自此有了统一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这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宏大命题,而且也关乎每一个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感”。
  
  2018年,舆论场上颇不平静,从“高铁扒门”到“博士霸座”,从“疫苗之殇”到“滴滴顺风车命案”,种种令人匪夷所思的新闻事件在社交媒体激起排浪式舆论,这些事件对常识和底线的挑战加剧了人们的不安全感,增加了政府和社会的运行成本。社交媒体上关于这些新闻的热烈的公共讨论,从一个侧面看,正是对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呼唤,是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的民意基础。
  
  【综合分析】
  
  1.重要意义
  
  法治化治理顺应社会治理转型趋势,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治理理念。当前,我国正处在转型期,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发展挑战。社会关系更趋多样化、人民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化、国际格局更为错综复杂,这些都要求必须转变固有的发展观念,顺应时代演变趋势,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而以法治化治理为突破口,不仅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现有治理模式的双向化、多元化转变,而且也能不断驱动社会发展观念与制度的创新,催生出更符合中国基本国情、能提升社会治理实效的新模式,逐步构建起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新型治理模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新格局,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法治化治理有利于推动社会治理变革,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随着我国主要矛盾的深刻转变,如何有效改善民生水平,成为现阶段必须着力解决的难题之一。原有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态,而通过加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力度,使“法治化社会治理”逐渐取代“命令型社会管理”,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权威性与主导性,不仅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且也能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正、增进民众福祉,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由此也能有效提高、改善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使人心更稳固、社会更和谐、国家更安定。
  
  法治化治理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交互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关系。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支撑,为其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则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而加强法治化治理,首先,是对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化;其次,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拓展;再次,则是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进行有机整合,使二者充分结合、相互助益。这不仅要从宏观角度提高党政机关人员的法治意识,要求其依法行政,而且也要通过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完善,促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法治思维约束自身,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困境分析
  
  治理主体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偶尔会出现行政权力干预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各别党员干部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契约观念,倾向于以官本位思想去处理各类社会问题,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之中,仍有一些行政机关有意将法律法规与行政权力进行分割,一味通过行政干预去处理问题。而民众的法律、维权意识的缺乏,也导致其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时,倾向于以讲人情、托关系等方式去寻求调解,而不是积极采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去解决。法治意识的淡薄,无疑成为了阻碍社会治理法治化有效落实的障碍之一。
  
  法律约束力、震慑力不足。近年来,中央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中央统一部署、领导下,发挥地方的能动性,不断优化机构设置、职能,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而由于一些基层政府对中央精神认识不够全面、落实不够充分,加之又受到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因此,对自身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会有意淡化或排斥法律对行政权限的制衡,这就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出现权力滥用、以行政权力干扰市场运转,甚至直接配置资源、越权限制一些社会组织发展等情况。同时,当前我国法律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仍有待提高,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偏低,难以发挥有效的约束、管制作用。
  
  行政执法不尽规范,职权滥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有待遏制。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一直都是困扰我国社会法治化发展的问题。尤其是在地方基层,部分行政人员滥用行政职权问题突出。而对于明文规定的法定程序,也有相当一部分基层行政人员出于各种利益考量,去人为改变原有的执法步骤、执法顺序,并不采用规定的执法形式、不遵循公开的执法时限,严重损害了法定程序的威严。此外,个别基层行政机关还存在强制执法的问题,这会影响地方治理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对策】
  
  整体来讲,社会治理法治化:
  
  一是明确基本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方面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治理由“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转变;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确立法治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保障地位,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建设以法治为基本导向的发展模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二是培育良好环境。应着力破除长期存在的管控思维,强化合作意识、协商意识,使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充分发挥政府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效能与效率,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注重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通过健全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政府治理与市场治理、社会治理有机衔接、良性互动的法治环境与人文环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赢。
  
  三是加快法制建设。把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科学界定政府、社会组织、个人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政府的社会治理责任,明确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实现社会治理权责关系明晰化、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激发社会活力,形成党政善治、社会共治、基层自治的良好局面。
  
  具体来讲,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对尊崇法治、敬畏法治、践行法治的信仰。
  
  对个体而言,法治思维就是一种契约思维、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公民的法治素养体现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自觉遵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罚。
  
  对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而言,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对企业主体而言,法律法规也应该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违反的“高压电线”。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资本逻辑决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只会让企业陷入不可挽回的境地,而企业经营者也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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