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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

2020-09-1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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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因机动车驾驶而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逐渐增多。2011年,为最大化规范驾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醉驾”行为正式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2019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中,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审结数量首次超越了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除了危险驾驶罪外,交通肇事罪也是发生频率极高的犯罪行为之一。不仅生活中犯罪发生率高,在各类事业单位考试中,这两个罪名也是常考点,而且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考察我们对两个犯罪的认识和辨析。因此,如何在理解基础上准确区分两个罪名,是我们学习阶段需要攻克的重点。本文将对两个罪名的具体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轻松做对题目。

  一、概念区分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犯罪行为表现形式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要求首先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如逆行、疲劳驾驶、闯红灯等,而且因该行为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至少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若只违法却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法律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制,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超员或超载;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法条并未要求实际损害后果。故危险驾驶罪属“行为犯”、“危险犯”,达到法定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

  三、犯罪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危险驾驶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相较而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恶性更强。

  四、处罚情节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分为三个梯度:

  (一)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量刑较轻,一般对犯罪行为人处拘役,并处罚金。

  五、两罪的联系

  醉驾致人伤亡: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醉驾又导致了严重损害后果,如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则按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例题再现】

  下列哪一行为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答案】D。解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撞死2名行人属严重损害,构成交通肇事罪,A选项说法错误。吸毒驾驶机动车不属于法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之一,不构成该罪,故B选项错误。醉驾要求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以上的酒精含量,吃荔枝未真正饮酒也未达法定酒精含量标准,不构成犯罪,C选项说法错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将汽车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又在醉酒时将车开至地下一层,属于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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