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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之自然人

2020-06-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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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刑法都是常考的科目,这其中自然人犯罪经常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大家,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考点。从犯罪主体来说,自然人要想构成犯罪,必须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而对刑事责任能力又有以下规定: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了解基本概念后,下面我们通过几道例题了解一下相关考法:

  【小试牛刀】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是:

  A.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B.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C.张某,3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D.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答案】BCD。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B项中刘某13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犯罪。C项张某路遇抢劫,反抗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因此不构成犯罪。D项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A项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小试牛刀】甲是实验中学初三的学生,刚过十五岁的生日,那么下列行为中甲应负刑事责任的是:

  A.伙同社会青年一起抢劫小轿车,遭到车主反抗把后车主打成重伤

  B.故意把同学的自行车弄坏

  C.参与集体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

  D.定期向周围的同学收取“保护费”

  【答案】A。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岁,属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抢劫小轿车这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C选项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D选项为敲诈勒索罪,相对责任年龄不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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