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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处罚的执行

2019-12-2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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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决定之后自然就是执行行政处罚的决定,那么,该如何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又有哪几种呢?下面让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

  一、一般规定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缴分离制度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款项。

  三、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的情形: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的程序

  ①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例题分析:

  (单选)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________加收惩罚。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1.【答案】B。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故本题选B。

  (单选)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

  A.行政机关 B.处罚机关 C.地方财政 D.国库

  2.【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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