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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后,公务员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2019-12-1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以前,在行政体制内,公车私用是很正常现象,现在,公车改革后,私车公用成了普遍现象。为什么会这样呢?原来,公车改革后,每个单位一般只保留一台应急用车,有的单位甚至一台也没有。针对公务短程出行,通过发放公车补贴来解决,在一定范围内,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自行选择交通方式(比如开私车、坐的士、坐公交车等),自行承担费用;长途出行履行公务,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公车管理平台派车(一般要求3人以上出差才派车),不符合派车条件或者无车可派的,由个人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依票据实报销,有地方采取在省内实行包干的方式进行,可不要票据,比如乡镇到市级开会,根据路程计算一个固定金额,不管你选择什么交通工具都补助这么多。
 
  在公车改革的大背景下,各级的公务用车大大减少,特别是基层比如县乡两级,由于到村组开展工作频繁,多数时候单位无车可派。如果选择坐公交车等方式,有发车时间固定,等候时间较长,会大大降低工作效率,于是公职人员公务出行时,很多选择用自己私车来开展公务,这是公职人员没有办法的选择。如果顺利,没有出什么事,那皆大欢喜,工作也办好了,单位也没有增加负担。但事事不可能都如意,私车公用情况多了,难免会出现交通事故,这个时候,责任该这么划分呢?全部是公务员个人的责任吗?
 
  关于这个问题,大体上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公务员已经按规定享受了公务用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补贴,在交通补贴的范围内,其选择何种交通方式由其自行决定,即使是公务员个人驾驶私车,那也就是相当于租车人和出租人身份的竞合,比如乘客坐的士出了事故,需要乘客负责吗?这种意见是认为,私车公用出事故和单位无关,单位不用承担相关责任。
 
  而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私车公用”行为应该是职务行为。所谓执行公务,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但驾驶车辆去实际开展工作就是职务行为。在执行公务期间造成损害后果,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交通事故是非职工主要责任造成的,属于工伤范畴,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具体实践中,可以先要求交通事故对方侵权人、保险公司赔偿,然后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工伤赔偿。也就是说,私车公用,单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在具体的工作中,重庆曾经出现过这一的案例,在綦江区某街道办事处发生一起“私车公用”道路交通事故,一名干部为高效完成工作,开自己私车带同事一起慰问困难群众,因出现交通事故致使一名群众重伤,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0万元。最终法院的判决“私车公用”属于职务行为,单位应当对该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当然,目前关于私车公用出现交通事故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争议还比较大,重庆的案例也只是个别的案例判决,还不具备普遍性。但私车公用确实越来越普遍,出了事故究竟单位该负不负责的问题,应该要尽早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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