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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你需要知道的单位犯罪

2019-08-2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你需要知道的单位犯罪,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广东事业单位课程点击订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洗钱罪、、强迫劳动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只有在刑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以单位犯罪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处罚上: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以单罚制为辅,即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几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一)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活学活用】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
  【答案】ABC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选项ABC不构成单位犯罪,当选。根据《刑法》第202条抗税罪的规定,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选项D中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和职工的行为构成抗税罪,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法律并未规定抗税罪可以由单位构成。选项D不构成单位犯罪,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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