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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教你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2019-08-2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教你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广东事业单位课程点击订购)。

  刑法分论主要的考点就是让你辨别题目中案例构成何种罪,而分论中的罪名又有很多相类似的难以区分的,这就是很多考生头疼的点。典型的就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分。一方面是因为部分考生不知道什么叫职务侵占罪、什么叫贪污罪;一方面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很接近难以区分。那么如何去区分两者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具体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概念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我们并不是特别陌生,王某强前经纪人宋某就因为侵占王某强公司的财产,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了六年。而宋某就是利用他作为王某强的经纪人这样一个职务便利,侵吞王某强公司的财产,数额巨大,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二)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比如贪官陈某某,在1997年9月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查明有侵吞贵重物品、腐化堕落、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等问题,报中共中央批准,被开除党籍。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一)主体不同


  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不同的犯罪,它们的主体可能是不一样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体就是不一样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强调的是一般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比较特殊,比如宋某,他就是普通公司的人员;而陈某某一样,他是XX市市长、国务委员,身份特殊。所以宋某是职务侵占罪,陈某某是贪污罪。


  (二)客体不同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比较简单,仅仅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比较复杂,除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之外,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区分两者的做题思路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分,一般会出现在让你判断构成何种罪的案例题中。


  例如:


  张三是甲村委会主任,在在负责甲村征地款的管理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30万元征地款,甲的行为: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滥用职权罪


  拿到这种题目,我们先判断主体是不是特殊主体。村委会主任在管理发放征地款的时候, 因为牵扯到征地款,该主任就是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所以优先排除C职务侵占罪。


  然后我们要判断“手段”。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的手段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财产,是贪污罪,所以排除BD,应该选A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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