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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2019-08-2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广东事业单位课程点击订购)。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越来越多,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屡见报端。2014年9月,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后重庆渝中区法院历时两年多取证对案件进行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

  虽然每次事故发生后都引起社广泛关注,但是因为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存在难以取证、肇事人身份难以确定、肇事人未成年等问题,使得事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那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究竟怎样认定呢?面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相)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上面的案例就属于此类情形,而这一情形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就是依据此规定。三是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我们知道的高空坠物事件中,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类责任又该怎么认定呢?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所以我们的监护人,一定要教育孩子不能乱扔东西,尤其是从高层,为了他人的安全,也为了自己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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