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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9-08-2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申论积累是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广东事业单位课程点击订购)。

  行政法在事业单位公基法律中一直是一个比较晦涩和难以理解的学科。学习行政法的难点在于,它离生活比较的远,因此没有直接的体会。但是,通过对于基本概念的梳理能够帮助初学者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一、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正因为如此,行政法也被称之为“小宪法”。英国政治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曾形象生动地把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比作海兽利维坦。这个比喻说明,公权力具有天然膨胀的特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必然会对于私权利主体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侵害。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反复的强调,行政法的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这不仅是宪法充分尊重保障人权的延伸,也是任何公法的实施所必然要实现的价值追求。
 
  二、行政法的对象
  首先,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各种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比如,甲在大街上闯红灯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罚20元的罚款。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属于行政主体,被惩罚的甲属于行政相对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一般被称为行政行为法。比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其次,行政法还是调整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法律关系。比如,当公安机关对于某刑事案件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时候,检察机关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必须立案。这就表明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是属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范畴。再如,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引起了相对人的不满。相对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了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就是行政救济法律关系。这两个案例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有所不同的是前一个属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更多的是相关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而后一个属于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更多的是由于当事人的申请所引起的。
 
  最后,行政法律关系还调整行政主体内部之间的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是包括: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平级机关之间的,以及行政机关和内设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等。该部分的内容,主要是由行政组织法来进行调整的。在我们的考试范围内,最主要的一个行政组织法就是《公务员法》。它揭示了公务员的录用到辞退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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