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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真题精选(5)

2019-03-2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 下列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的是:
  
  A. 甲窃得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被发现后持械抗拒抓捕
  
  B. 乙窃得同事的信用卡一张,并用其消费10000元
  
  C. 丙在火车上捡到价值50000元的提包一只,经失主催要后拒不归还
  
  D. 丁为某私营公司的销售主管,在销售过程中私自将价值50000元的产品据为己有
  
  2. 关于我国诉讼程序中的鉴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对于鉴定所形成的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B. 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的签名或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C. 民事诉讼中,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鉴定只能由当事人申请
  
  D.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出庭由人民法院决定
  
  3.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丁、戊5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丁10万元、戊150万元。公司运行3年后,效益良好,甲、乙、丙、丁在戊出差期间自行商量后通过了进一步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的决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丙、丁通过的决议有效
  
  B. 该增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 戊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注册资本,无需经过甲乙丙丁的同意
  
  D. 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
  
  4.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下列哪一垄断协议与其他三项不同?
  
  A. 甲市销售额排名前五的手机销售门店召开会议,指定下半年各类手机产品的最低价格
  
  B. 乙市四家最大的面包店把全市五十家面包店组织在一起,协议指定采购某品牌面粉
  
  C. 丙市七家米粉厂互相约定,各米粉厂只能在划定的区域内销售米粉
  
  D. 丁市某电器生产公司和八家电器销售公司约定对外批发电器的销售价格
  
  5. 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
  
  A. 甲公司提出并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B. 乙公司未依法为李某提供劳动保护,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 丙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D. 丁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提高待遇要求续签,赵某拒绝
  

 

 

 

 

  1.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因此,A项错误。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乙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处罚。”丙捡到价值50000的提包,经失主催要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丁作为私营公司销售主管,利用职务便利将产品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故正确答案为B。
  
  2.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律常识。
  
  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知,对于鉴定所形成的结果,当事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均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由此可知,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C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此可见,鉴定的启动方式有二:一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二是法院委托鉴定。
  
  D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鉴定人是否出庭,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认为有必要。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3.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通过增资决议且不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则可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本题中,戊出差不知情,显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且甲、乙、丙、丁四人不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故其自行商量通过的增资决议无效。
  
  B项错误,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商量后通过增资决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形,需要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项错误,虽然戊代表该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但通过增资决议需要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决议,或者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而不能由戊自行决定。
  
  D项正确,由于甲乙丙丁四人自行商量通过的增资决议无效(A项已解析),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增资决议无效。
  
  故正确答案为D。
  
  4.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等。纵向垄断协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和独家销售协议等。
  
  A项中甲市排名前五的手机销售门店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指定各类手机产品最低销售价格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B项中乙市四家最大面包店与其他五十家面包店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采购某品牌面粉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C项中丙市七家米粉厂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在划定区域内销售米粉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D项中丁市某电器生产公司和八家电器销售公司是有买卖关系的企业,达成的对外批发电器销售价格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
  
  故正确答案为D。
  
  5.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关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法条中还涉及了其他法条,为方便理解,现罗列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A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B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因此,乙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因此,丙公司应当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D项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丁公司不需要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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