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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2016-01-1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20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辨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 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辨。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担保法解释》。


第43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诉讼时效规定》


第21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辨权,承担樣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6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包括抗辩权)。.


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见例1)。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由丙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积极遗产价值50万元。乙请求丁清偿甲欠的100万元债务,丁以限定继承为由仅清偿了50万元。乙随即请求丙对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①问题丙能否援用丁对乙基于限定继承享有的抗辩,拒绝就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答案:不能。②原因:基于《继承法》第33条之限定继承的抗辩,系专属于继承人丁的抗辩,保证人丙无权援用。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 1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及范围上的从属性)


(1)可援用之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顺序履行抗辩权。


④不安抗辩权。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担保法》第20条)。


  4.保证人的抗辩与保证人的追偿权。


(1)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了抗辩权,则保证人必须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就超出 主债务范围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 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无追偿权(见例2)


(2)若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但是,若保证人未援用债务人放弃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见例3)。


(3)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偾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 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见例4)


例2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后乙请求甲履行债务,甲对乙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甲的抗辩权成立)。乙于是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因甲对乙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乙对甲的100万元债权全部被阻碍。②基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事实上为零。丙必须援用甲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③若丙未援用甲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乙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丙对甲无追偿权。


例3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甲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乙请求甲履行100万元债务,甲请求乙宽限1年,乙(无奈只得)表示同意。乙等不及1年,迅即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甲放弃了对乙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甲对乙的10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 (自宽限期届满后)重新起算2年。②丙仍可对乙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③若丙未对乙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100万元保证责任,丙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例4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保证,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甲未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乙见甲眼下的确还不了,未起诉甲,直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①丙可对乙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②若丙放弃先诉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 100万元保证责任,丙对甲的追偿权不受影响。③对于例2、例3和例4,始终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出发考虑问题,就可轻易搞定。


  典型真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 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54题一ABC)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舍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句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 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解析]此题堪称样板题。①根据《合同法》第67条,在甲、乙的买卖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乙交付的价值2万元的菊花茶不符合约定质量,若乙请求应当后履行的甲支付10万元价款,甲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价款(2万元)。②根据《担保法》第20条第1款和《担保法解释》第43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辨权,这一制度来源于“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即保证责任等于或小于主债务。③题自交代,“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表明乙请求甲支付10万元货款时,甲已经对乙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辨权,甲对乙的10万元付款义务因此缩减为8万元。与此相应,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10万元缩减为8万元。此时,若乙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只对8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丙,不援用甲的顺庠履行抗辨权,仍承担10万元的责任,超出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因为保证债务只有8万元),丙就只能命甲追偿8万元。故A选项正确。④同样的道理,如果丙不知甲享有并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10万元的责任,超由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超出的2万元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丙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故B选项正确。⑤如果甲对乙的8万元货款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且甲对乙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那么甲对乙的主债务由8万元缩减为零。基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8万元缩减为零,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已经对乙行使的诉论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辨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果丙没有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仍对丙承担8万元或者10万元的责任,均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其对甲无追偿权。故C选项正确。当然,我们也发现,C选项的措辞有欠严谨!⑥关于D选项。保证人除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辨权之外,保证人对债权人可能还享有自己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辨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须注意: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辨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不产生丝毫影响。此点,不可不察。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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