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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练习(五十)

2013-12-2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备考广东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长期关注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kw.org/)常识判断模拟练习的题目,每日一练,日日提高,考生也可结合《广东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来复习。
  1、两刑警在追击某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租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炸毁,司机被炸伤,犯罪嫌疑人被刑警击毙。该司机正确的救济途径是下列哪一项?( )
  A.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
  B.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赔偿
  C.请求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D.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
  2、下列哪个选项是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 )
  A.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机关
  C.国家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下列哪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A.人身自由权 B.生命健康权
  C.政治权利 D.财产权
  4、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
  A.赔礼道歉 B.恢复原状
  C.支付赔偿金 D.返还财产
  5、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与解析】
  1.C。【解析】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部分。在本题中两刑警的行为属于合法的刑事行为,故而不应涉及国家赔偿。本题中,两刑警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的合法行为,其此时的身份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即造成司机人身和出租车损害的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所以A项,“请求两刑警给予民事赔偿”错误。至于D项,犯罪嫌疑人炸毁出租车的行为虽然可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但本着民事责任自负的原则,受害人只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给予民事赔偿。国家补偿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由国家予以补偿的制度。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致,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所致。本题中两刑警的行为为合法行为,所以,该司机可以依法请求该两刑警所在的公安局给予国家补偿。
  2.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C正确。
  3.AB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各条中未对侵犯政治权利作出规定。
  4.C。【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5.A。【解析】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B、C、D选项都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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