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江门
您的当前位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23>

2011-05-0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T | T | T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还加试法律基础知识,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本站整理法律常识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阅读了本文的人还阅读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22>

更多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更多